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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关于实施毕业生就业工作激励措施的通知
2022-12-26 11:19   审核人:


校属各学院:

为全面贯彻教育部、重庆市教委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相关文件精神,充分调动各学院及相关部门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提升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质量和水平,确保毕业生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每年按照每名毕业生100元的标准划拨毕业生就业工作推进经费。

第二条 就业工作推进经费的 20%用于推进各学院就业常规工作、62%用于推进各学院毕业生毕业去向落实率、8%用于学生处推进各项工作、10%用于年终表彰先进个人及集体。

第三条 学生处每年根据工作重点,年初下达就业常规工作任务清单,根据学院每月常规工作完成情况,次月结算上月工作经费。

第四条 毕业去向落实目标考核包括 3 月底、4 月底、5 底、6 月底、8 月底和 12 月底毕业去向落实率达标情况以及就业工作规范性情况,实行按时间节点结算,每月发放。

第五条 毕业去向落实率推进经费计算方法:经费=新增就业人数*62 /人,为提高 8 31 日毕业生毕业去向落实率,831 日前学生处将推进经费基数上调 10%进行计算。

第六条 学校参照重庆市上一年各时间节点毕业去向落实率制定目标计划表,实际考核以重庆市当年各时间节点毕业去向落实率进行考核(师范生按照重庆市平均水平适当下调百分点,非师范生按照重庆市平均水平相应上调百分点),第一次未达标,扣除该时间节点推进经费的 20%;第二次未达标,扣除该时间节点推进经费的 30%;第三次未达标,扣除该时间节点推进经费的 40%;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未达标,扣除该时间节点推进经费的 50%。(如果 8 31 日、12 31 日未达标,且影响学校在全市的整体排名,学生处按照学院推进经费的30%给予工作补贴)。

第七条 学生处原则上只考核学院,学院年初递交学院考核方案,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分配学院就业奖金,学生处监督学院按方案执行。

第八条 每个时间节点扣除的推进经费分发到该时间节点超额完成任务的学院。

第九条 本办法从 2023 1 1 日起试行,解释权归学生处。



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学生处
2022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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