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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4-25 10:58   审核人:


校属各单位:

现将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对外经贸学院

2024年425



重庆对外经贸学院

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助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学生资助资金提取与使用管理的通知》(渝教财发〔2021〕39号)和《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包含财政拨款和学校专项资助资金。学校专项资助资金是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政策要求,从学校学费收入中按照规定比例足额提取的用于落实校内学生资助政策的资金。

第三条 学生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奖助结合、统筹兼顾、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学校正式学籍的享受资助资金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其他分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学生处、教务处、团委、财务处、纪委及各教学单位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对全校学生资助工作进行领导、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具体的学生资助工作。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成立学生资助工作评审小组。教学单位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为副组长,辅导员担任成员,具体负责本学院学生各类资助工作。

第八条 班级(专业)成立学生资助工作民主评议小组,由辅导员担任组长,学生干部和普通学生代表担任成员,负责本班级资助的评议和推荐工作。


第三章 资助资金的使用范围管理

第九条 财政拨款的专项资金,用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等项目。具体按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第十条 学校专项资助资金主要用于校内奖学金和助学金两个方面,校内奖学金要体现德智体美劳等突出表现,校内助学金要与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困境关联。具体使用要求为当年提取的资助资金全部用于校内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困难困境学生慰问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展型资助等。

第十一条 学校专项资助资金发放方式以资金发放为主,也可以根据情况发放学习及生活物品。

第十二条 学校专项资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开支:

(一)按学制教学培养方案开展的学生教学包括合作办学、实习实训等事项支出;

(二)学生文体活动非奖励表彰性支出;

(三)学生日常教育管理事务支出;

(四)学生普惠性用水电气、学习用具等补助;

(五)学生资助工作经费;

(六)教师职工工作经费;

(七)其他学生教学教育管理事务经费。


第四章 资助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学生处和财务处要建立协同工作机制,财务处要及时将资助资金计提额度、使用进度等情况提交给学生处;学生处负责资助资金的申请、评审、公示等,确保其足额、正确使用,充分发挥校内资助资金的使用效益;纪委负责对资助资金的提取及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学校预算管理,财务处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严格落实责任制,规范财务管理,健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学生处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加强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资金的各类资助款项按相应的管理规定进行审批。资金的发放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针对学生个人的资助一般应通过财务处发放到学生本人绑定的银行账户。学生资助资金的使用自觉接受上级或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管理部门和人员要做到专项管理、专项核算、专项拨付,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资助资金。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受助学生应严格按照资助资金规定用途合理使用,制定受助资金使用计划,自觉接受管理部门和学校师生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受助学生应坚持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生活作风,不追求奢华消费,养成良好生活习惯,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将部分或全部追回资助资金直至取消资助资格。

(一)有吸烟、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造成不良影响;

(二)有不合理消费行为,如购买高档娱乐电器或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三)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

(四)经常进入营业性网吧、沉迷网络娱乐;

(五)学习态度不端正、不努力,且成绩差;

(六)有不诚信行为或接受资助后不服从教育管理;

(七)隐瞒家庭真实收入,通过弄虚作假方式出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八)违反校规校纪等受到各级各类处分。

第二十条 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资助工作管理部门和人员对受助学生的经济消费情况进行动态监督。

(一)辅导员、班主任要经常深入班级、宿舍、食堂或餐厅等场所,通过个别观察、民主评议、专项调查等多种方式,及时了解掌握受助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等状况,如发现有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并做好记录。

(二)教学单位每学期对所属受助学生进行条件复查。对有弄虚作假套取资助资金或其它违规行为的学生,经核实确认后,追回违规受助学生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人员对各责任主体进行检查督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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