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和《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落实重庆市教委等十八部门印发《重庆市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生心理健康工作专项行动计划(2023-2025年)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学校心理问题学生愈后复学机制,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坚持评估原则
凡因心理问题或精神疾病类原因休学的学生,在愈后复学时都应进行心理评估。经评估认为其心理或精神状况已经可以在校学习生活的,方可继续办理复学手续;不适合在校学习生活的,应建议学生继续治疗或休养,暂不复学,学籍管理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组建评估小组
心理评估在学生提交复学申请时启动,按照“学院主导、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原则,由学院牵头成立评估小组。原则上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负责领导统筹评估小组工作,成员由带班辅导员、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学生处、任课教师等相关人员组成,评估小组的成员数原则上应不少于 5 人。对于心理问题较轻微的学生,可根据情况简化评估小组成员组成。视实际情况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
三、把握评估方式
心理评估应针对学生本人,以面谈的方式进行,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视频评估的方式。评估会原则上以不公开的方式举行,参会人员包括评估小组成员和学生本人。复学申请须符合学籍管理规定,学生本人应在评估会前至少48小时,向学院提交以下材料:休学时的医疗诊断与医嘱,休学期间的治疗情况材料(随诊医嘱、开药服药情况等),由三级甲等医院精神科或省部级精神卫生中心开具的恢复健康诊断证明。除以上必须提交的材料外,学生本人和亲属还可以提供其它认为必要的材料,作为评估时的参考。
四、优化评估流程
评估会包括学生陈述、问答测试、评估小组合议三个环节。首先由学生陈述自己的复学申请和身心健康状况,提交或展示必要的材料。之后由评估小组成员对学生进行提问,学生回答,最后询问学生是否还有要陈述或说明的问题,没有则结束问答环节,学生离场。学生离场后,评估小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研判学生状况,作出其心理或精神状况是否满足在校学习生活要求、是否可以继续办理复学手续的评估结论。学生如对评估过程有异议,可一周内向学院提出复议。对复议的处理,主要是复核整个评估过程是否符合本指导意见的要求,而对评估小组的具体意见要充分尊重。
五、注意事项
(一)坚持以人为本。要本着对学生的关爱、对学生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细致地做好这项工作,在工作中体现人文关怀,在为学生办理休学时就充分告知其复学程序和需要进行的评估、需要提供的材料,切忌工作方法生硬,重流程不重效果,即使经评估不同意复学的,也要给学生耐心解释并做好下一步安排的指导,帮助学生解决思想上的后顾之忧和生活上可能的困难。
(二)做好保密工作。所有会议相关文件作为内部资料妥善保存,不得将讨论期间小组成员发表的个人意见对外泄露。
本指导意见从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心理问题学生复学心理评估意见表
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学生处
2024年7月26日